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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崑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一行關於「失蹤人許坤斌」之記載,應更正為「失蹤人廖水量」、第四項第一行關於「計至81年110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計至81年10月1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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