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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徐雪琴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蕭仕華 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8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全字
第一三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鈞院假處分裁定並告確定在案,本訴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判決命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22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房屋所有權全部,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原案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持本院108 年度全字第135 號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將相對人所有之系爭房地予以假處分在案。
茲因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且上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經核尚無不合,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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