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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蘇碧貞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二、勞方同意給付資方蘇碧貞17萬8,281元(含112年1月、2月及5月工資及資遣費),自112年7月20日起分36期(如下附表,自第1期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115年6月20日止)給付至蘇碧貞原薪資轉帳帳戶,遇假日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有一期未支付,未到期部分視為均已到期。」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78,281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
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資遣費共178,281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期數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元) 期數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元) 1 112年7月20日 4,961 2 112年8月20日 4,952 3 112年9月20日 4,952 4 112年10月20日 4,952 5 112年11月20日 4,952 6 112年12月20日 4,952 7 113年1月20日 4,952 8 113年2月20日 4,952 9 113年3月20日 4,952 10 113年4月20日 4,952 11 113年5月20日 4,952 12 113年6月20日 4,952 13 113年7月20日 4,952 14 113年8月20日 4,952 15 113年9月20日 4,952 16 113年10月20日 4,952 17 113年11月20日 4,952 18 113年12月20日 4,952 19 114年1月20日 4,952 20 114年2月20日 4,952 21 114年3月20日 4,952 22 114年4月20日 4,952 23 114年5月20日 4,952 24 114年6月20日 4,952 25 114年7月20日 4,952 26 114年8月20日 4,952 27 114年9月20日 4,952 28 114年10月20日 4,952 29 114年11月20日 4,952 30 114年12月20日 4,952 31 115年1月20日 4,952 32 115年2月20日 4,952 33 115年3月20日 4,952 34 115年4月20日 4,952 35 115年5月20日 4,952 36 115年6月20日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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