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小專調,51,2023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謝子凡
相 對 人 林道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即勞工林道朋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及勞動事件法第6條後段,應以被告之住所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