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壹、程序上理由
-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
- 貳、實體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112年4月26日受雇於被告,約定月薪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
-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法令,請求被告給付薪資7933元,
-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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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郭品煥
被 告 呷麵饗記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嗣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7933元,揆之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112年4月26日受雇於被告,約定月薪3萬4000元,最後工作日為112年7月31日,因原告於112年7月去教召7日,被告公司卻扣發7日之薪資,爰依勞動法令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7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86)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釋以:「關於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一案,檢附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釋。」
而國防部上開函釋認為:「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
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準此,教育召集應視為公假。
準此,依據前開規定,即雇主應按原有之薪資標準給付薪資。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7日教召之薪資7933元(34000/30X7=7933),應屬有據。
(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112年11月3日公示送達,有卷附之公示送達公告可按(見本院卷第27頁),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法令,請求被告給付薪資7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本件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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