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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朱韻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溪發即五福臨門鍋物商行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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