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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
上 訴 人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原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被 上訴 人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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