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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5號
原 告 李佳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欣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郁森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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