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補,276,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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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原 告 王苡安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臻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柒元、業績獎金參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資遣費玖仟肆佰貳拾肆元、預告工資貳萬陸仟肆佰元及提繳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參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為貳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計算式:34,858元×2/3=23,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保給付伍仟零柒拾貳元、健保給付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肆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零伍拾陸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計算式:35,056元-23,239元=11,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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