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補,326,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賴桂蘭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629元(含職災工資補償55,947元、職災醫療費用補償66,040元、工資22,750元、精神慰撫金80萬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7,89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惟其中職災工資補償55,947元、工資22,75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7,892元,共計96,589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1,000×2/3=6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903元(計算式:10,570-667=9,90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