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阡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修生
被 上訴人 周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短少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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