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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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