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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李愛娟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法定代理人謝文雄合法代理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經函覆本院並未授權曾瑞珍提起本訴,有原告112年10月17日函文可按,原告提起本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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