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訴,168,20231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李愛娟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法定代理人謝文雄合法代理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經函覆本院並未授權曾瑞珍提起本訴,有原告112年10月17日函文可按,原告提起本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