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原 告 楊柏溱
周佩玄
許琬綺
鄭竣鴻
李美霓
鄭岳帛
宋瑋麟
趙詩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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