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梁秀蘭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新北市北大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中華音樂
舞蹈暨表演藝術教育協會辦理)
法定代理人 邱健凱
訴訟代理人 蕭家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