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詩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12年度勞訴字第203號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全部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計算式:38,922元×1/3=12,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