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彥閔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五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緁
被 告 陳絲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