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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鄧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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