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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劉庭光
債 務 人 蔡愛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5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19,746元 112年2月1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2.47% 112年2月1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0.247% 112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 2.595%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2年4月18日止 0.2595% 112年4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0.51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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