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16450,2023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鄧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貳萬參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肆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