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促,3525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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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25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謝耀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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