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全聲,48,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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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敬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清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惟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另該條所謂之「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377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當庭交付新台幣50萬元以為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清芠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聲請人主張已給付新台幣50萬元為清償,惟未提出任何清償證明,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發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清償假扣押所保全債權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要件之其他資料,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本院即無從認定聲請人已清償系爭假扣押保全之債權。

綜上所述,相對人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保全執行之請求並未歸於消滅,且亦無其他假扣押原因消滅之情事,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得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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