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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杜秋福(即林玉蓮之繼承人)
杜靜雯(即林玉蓮之繼承人)
杜靜慧(即林玉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杜秋福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2日所為之93年度裁全字第114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繼承人林玉蓮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3年度裁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林玉蓮於民國111年1月17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今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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