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司執,202570,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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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2570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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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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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柯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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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57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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