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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張登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共有部分欄「10,866.1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0,886.1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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