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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葉紫光(即被繼承人馮澤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函文之日起14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陳明是否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8條之規定,對被繼承人馮澤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提出聲請人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明細清單(分項列明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內容),如有代墊費用,併應提出該代墊費用之明細清單暨相關稅費收據。
該函文業於112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上開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證。
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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