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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乙○、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
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乙○(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養母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乙○已於91年5月5日死亡,養母丙○○已於100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乙○、養母丙○○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乙○、養母丙○○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乙○於91年5月5日死亡、養母丙○○於100年9月14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乙○、養母丙○○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
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不記得當初為何被收養,只聽生母說過,當年就是找個收養人當我的養父母,但我還是在本家生活,由生母扶養我長大,我並沒有去養家生活過,養父乙○、養母丙○○也沒有扶養過我,這只是掛名收養,事實上我根本就不認識養父乙○、養母丙○○;
我都不知道養家那邊的事情,本來也是不知道養父乙○、養母丙○○何時死亡,是為了聲請終止收養,去調閱戶籍謄本,才比較清楚養父乙○、養母丙○○已經死亡的事情;
關於養父乙○、養母丙○○之後事,我都不知道,養家那邊的人也沒有通知我這些事,我也沒有繼承養父乙○、養母丙○○的遺產;
生父母都還在,生父母、本家的兄弟姊妹也都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2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
聲請人之養父乙○、養母丙○○既已死亡,而本件僅為形式上收養,且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乙○、養母丙○○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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