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國,23,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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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鄭碩元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國字第23號減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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