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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30號
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13,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82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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