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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6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辯論終結,然被告代理人來電並具狀表示,雙方已有和解共識,為求紛爭一次解決,請法院再開辯論,原告代理人亦表示可為相關配合等語(見卷第317頁至第319頁),爰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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