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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劉婷方
代 理 人 吳勇君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劉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婷方與相對人劉雅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受理在案。
然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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