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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家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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