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繼訴,34,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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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殿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秀盆

李昌熹

李昌岳

李承鈞

李佳芬

李佳蓮

李佳貞


蘇建銘


蘇美慈即蘇葦宸


周映美

蘇怡如

蘇怡穎

蘇怡蓁

蘇敏賢


游順寧


游嘉惠

林香君

林怡君

張正明


張正忠

張正義

張正禮

張正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陳榮通

游陳雲卿

李陳月卿

蔡瑞芳

蔡易展

蔡昆甫

蔡玉萍

林根欉


林正毅

林來進

林樹城

林辰芳

陳林琇媚

張李彩美

李其昌

李佩珊

李佩玲

李佩璇



李重仁

訴訟代理人 李怡德律師
被 告 李世仁

李麗梅

連正暉

連正弘

連文德

連文鈞

連文榮


連瑞月


康李娟娟


李淑惠

李淑琦

李淑芬

李陳雅子

李志聰

李建宏


李淑貞

李麗貞

李郁芬


李俊仁

李施寶猜

李昕翰

李信毅

李穩琴

李聯昌

李進成


李國勝


李玲玲

李依軒

李淑芬

李張妙齡

李青鴻

李青泰

李靜怡

李俊興

李俊彥

謝從世

謝建輝

謝青峰

謝佳玲

謝春嬿

謝秋麗


李明憲

劉鴻基

劉麗卿

劉菊軒

張家華


劉麗莉


劉婷婷

劉娟娟

李恒信

李恒義

李恒裕

杜威瑩

杜明修

陳進財

陳志富

陳玲佩


陳美秀

陳美英

陳美芳

賴李敏慧

李敏華

李敏琪

卓秀子

陶氏碧

李晉宇

李怡安

李振芳

李裕雄

李文傑

李明芳

李漢文

李柏成

李莉沂

李松端

李雅真

李俊信

李俊榮

陳李美惠

林仟又

李陳美珠

李建興

李嘉琦

李佳葳

李秋燕

李宜撰

李清輝

李清彬


李清喆

李清富

李清福

葉李清梅

官李清灡

李進道

訴訟代理人 李昇叡

被 告 李氷釋



李霜幼

李麗珠

李清華

李德鈞

李玉麟

李綺敏


李聰毅

李韻齡

高佩暄(即林李珍珍承受訴訟人)


林秀鳳(即林李珍珍承受訴訟人)


林仁超(即林李珍珍承受訴訟人)


林佛樺(即林李珍珍承受訴訟人)


林智君(即林李珍珍承受訴訟人)


郭忠志(即李阿郁承受訴訟人)



郭瑩如(即李阿郁承受訴訟人)



郭瑾容(即李阿郁承受訴訟人)



郭立峰(即李阿郁承受訴訟人)



楊麗玲(即李進發承受訴訟人)


李其軒(即李進發承受訴訟人)



李其玟(即李進發承受訴訟人)


林曉怡(即林光讚承受訴訟人)


林恩鋐(即林光讚承受訴訟人)


鄭素卿(即李俊啓承受訴訟人)


陳李穗玲(即李俊啓承受訴訟人)


李錦明(即李俊啓承受訴訟人)


李穗英(即李俊啓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秀盆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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