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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周淑敏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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