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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93號
原 告 賴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賴陳方螺(民國110年10月30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所立公證遺囑之真正、返還特留分等事件。
惟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式及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訴之聲明與請求權基礎不明確,原告應補正本件對被告請求之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
㈡、陳報被繼承人賴陳方螺之除戶謄本,以及全體繼承人即賴韋丞、賴俐蓉、賴再來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
㈣、陳報被繼承人賴陳方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如遺產中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資料勿遮蔽)。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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