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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林○紘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郭○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1/2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又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資料,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同址不同樓層、面積相同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交易總價約為1,05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萬元[計算式:(1,050萬元×1/2)+30萬元=5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9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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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土城區 樂利 000 2694.55 20000分之50 2 新北市 土城區 樂利 000 2366.23 20000分之50 3 新北市 土城區 樂利 000 244.81 20000分之50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000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號0樓 鋼筋混凝土造、8層 總面積:67.18 陽台:8.73 共用部分:共19.8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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