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補,68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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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周美華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周鴻興

周鴻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繼承人周范梅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是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3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727,611元×原告應繼分1/3=242,5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編號 項目 參考依據 價值 (新臺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永豐銀行活期存款 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98,220元 由兩造各依其應繼分比例分配 2 駿亨享德森高收益基金 329,391元 總價 727,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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