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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97號
抗 告 人 王樂樂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愈翔間因112年家親聲字第291號請求家屬分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繼瑜
法官 顏妃琇
法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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