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家親聲,583,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賴君妍
代 理 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德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以上未滿1000萬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依離婚協議給付336萬元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