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抗,220,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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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20號
抗 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陳翠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別設定首順位及次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8,280,000元予抗告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12月15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抗告人,用以擔保其對抗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

嗣債務人朱宏偉(下逕稱其名)邀相對人於110年12月15日為一般保證人向抗告人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為20年。

詎相對人自112年6月20日(抗告人誤載為112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及信用卡合計7,637,664元、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112年度司拍卷第368號卷,下稱司拍卷,第9、10頁),經抗告人於112年7月3日以雙掛號方式寄發催告函至朱宏偉、相對人通訊地即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均被退件,相對人亦未告知有變更住所,則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共同條款第3條第2項約定,抗告人已合法通知相對人,而生清償期屆至之效果,惟不獲付款。

爰依法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依法設定登記,且被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並應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後,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借款契約書、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見司拍卷第13至30頁、第69至75頁),堪認系爭抵押權確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有其所擔保範圍之借款債權存在。

又觀諸系爭契約(共同條款)第3條第2項(變更事項之通知義務)約定:「立約人之住所或通信處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除另有約定外,貴行將有關文書向本約定書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出發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見司拍卷第25頁,本院卷第17頁),並參酌朱宏偉及相對人個人戶籍謄本及留存戶籍暨通訊地址、掛號郵件招領逾期退回通知等件觀之(見司拍卷第28、45至50、57、59頁),抗告人於112年7月3日對朱宏偉及相對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為請求清償借款及喪失期限利益之通知,該通知雖因朱宏偉、相對人逾期未領而未送達,惟相對人既未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將變更住所或通信處所之事實通知抗告人,抗告人對上開通知後復已經過相當期間,應視為送達,而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清償期屆至之效力。

是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有系爭抵押權存在,且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核屬有據。

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蘆洲區 正義段 128 193.67 5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5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第四層:72.21 合計:72.21 陽台:8.67 合計:8.67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備考 共有部分:正義段2156建號,166.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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