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更,345,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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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陳美林
代 理 人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43×10=3,01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民國112年4至12月之薪資單或薪轉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以為釋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數、分別為何人及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負擔之扶養費數額。
六、經查聲請人名下有1筆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遠雄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上開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10年4月2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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