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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素慧
代 理 人 許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4,59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之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若干等);
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三、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㈣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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