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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張世勳(原名:張茂林)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1)×51×10=3,06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10年10月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情形,即自110年10月3日至112年10月2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0年10月3日至112年10月2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水、電及瓦斯費300元、電話費100元、有線電視及網路費支出400元、租金支出6,000元等項,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九、聲請人主張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10月3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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