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消債清,20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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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呂國榮

監 護 人 張瑋婷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劉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5+1)×51×20=6,12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清算,固主張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是請聲請人詳實說明下列事項:
㈠自111年12月31日後如何支付每月必要支出1萬5,299元(包含膳食費10,000元、電費1,200元、水費300元、瓦斯費300元、電話費499元、交通費3,000元)及給付配偶、女兒扶養費共計2萬元。
㈡自111年12月31日後迄今有無其他收入,包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扶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疫情紓困金、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聲請人提供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110年7月13日起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依上列第六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八、倘若依上開第六點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九、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自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集保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0年7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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