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監宣,121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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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蔡美香 

代  理  人  邱永豪律師
相  對  人  黃俊寧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黃運琨之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人黃運琨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3年3月20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改定黃運琨之監護人程序已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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