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監宣,1323,2024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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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吳之平



聲 請 人 王吳建華

上列聲請人報告或陳報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一行關於「相對人吳之平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3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吳桂生前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9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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