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林家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