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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3號
原 告 羅世廷
被 告 廖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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