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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7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方傑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楊鎮宇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廖榮江、金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7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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