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聲,291,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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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原姓名:廖欣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等間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關「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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